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一、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說,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孫寶樹介紹,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也對企業長期發展、社會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二、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四類強迫勞動的情形是: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說,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孫寶樹介紹,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也對企業長期發展、社會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二、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四類強迫勞動的情形是: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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